今年2月7日,吴清正式出任证监会主席,如今履新已满百日。据财联社记者统计全国炒股配资资讯,自吴清上任以来,证监系统累计发布新规(含第一次发布、规定修订,未生效等)已达到70份,如此力度近年来鲜见。
期间,随着新“国九条”的发布,进一步引导明确了证监系统制度设计的方向,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制度框架下,建立起“1+N”资本市场政策体系,推进注册制改革走实走深。记者观察到,包括证监会、交易所以及其他资本市场监管参与主体把落实新“国九条”与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在保持各业务环节基本制度总体稳定的基础上落实要求、完善规则,抓紧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进一步增强制度机制的适应性、有效性、可预期性。
不少文件是对现有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市场发展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具有六个方面的看点:
一是新规基本体现了“投资者是市场之本,上市公司是市场之基”的监管理念,这贯穿资本市场运行的各环节、资本市场活动的各领域、资本市场发展的全过程和资本市场监管的全方位,这体现在强化发行审核监管、上市公司质量提升、投资者回报重视(分红增持回购)、解决交易公平问题、含退市、信息披露等在内资本市场方方面面制度设计等多个维度。整体来看,多份文件都提到了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增强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也强调了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二是落实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要求,通过加强监管和提高违规成本,突出“强本强基”“严监严管”,旨在构建一个更加健康、透明的资本市场环境,多数文件都强调了加强监管的重要性,无论是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上市公司还是交易机制,都提出了更严格的监管要求。此外,与法治建设有关的内容明显增多、表态也明显增多。与此同时,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真实性是这些文件的共同目标,包括对财务报告、重大资产重组、股东减持等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
三是促进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提升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成为很鲜明的政策导向。一方面,包括公募费率改革的持续推进,二是《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等统筹规范性文件的密集发布。
四是包括新质生产力、一流投行、可持续发展信披等理念及方向的强化。新质生产力方面,多个文件有所提及,4月底,证监会也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开展专题调研;一流投行方面,多个文件提到了行业机构的高质量发展,确认了“施工图”;可持续发展方面,在证监会指导下,各大交易所发布了正式文件来强化信披管理。
五是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持直面问题、刀刃向内、自我革命、严抓严管。包括证监会召开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党委制定印发《关于落实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全面加强证监会系统自身建设的意见》,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律铁军。
六是坚持系统思维,加强统筹协调,主动做好与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等的沟通衔接,推动资本市场改革的合力。
综合来看,新规的持续出台,体现了监管部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态度。记者梳理发现,至少有以下16个文件广泛受到行业关注。
1.《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
2.《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
3.《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
4.《关于落实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全面加强证监会系统自身建设的意见》
5.《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6.《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
7.《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
8.《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
9.《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
10.《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
11.《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1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
12.《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
13.《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修订)》
14.《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
15.《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
16.《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
17.以及20项交易所重要配套发布的各类大小文件、指引、指南。
据了解,证监会正就各项行动方案、专项安排成熟一个、推出一个。证监会主席吴清也最新表态,当前,证监会正在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新“国九条”,扎实推动资本市场“1+N”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分类一:“投资者是市场之本”得到高度强化
刚刚过去的5月15日,证监会密集发布了10个投资者保护制度,包括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关于完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深入推进诉源治理的工作方案》;上交所发布《信访工作办法》《举报工作办法》《投资者服务热线工作办法》;中证协发布的《证券公司投诉处理标准》《证券公司客户回访标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持股行权工作规则》《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业务规则》。如此密集发布制度,在近年来十分罕见。
目前,我国股市有2.2亿投资者,基金投资者更多,这是我国资本市场最大的市情。投资者保护是一项长期工作。在近期发布的文件内,多数围绕“投资者是市场之本”的理念。以解决交易公平问题,备受关注的《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正式出台。
分类二:全面对上市公司质量提出要求
上市公司是市场之基,是投资价值的源泉。证监会从上市公司的“入口”到持续监管,再到“出口”,都正在建立更加严格的制度安排。比如《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1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修订)》等等。
吴清表示,目的就是坚决把造假者挡在门外,把公开透明的要求贯彻到公司信息披露的全过程,把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的理念融入公司治理的各项机制,把“僵尸企业”、害群之马坚决清出市场。控股股东、实控人和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必须挺在前面、扛起责任。
此外,在新规发布下,证监会坚决落实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要求,查办案件数量和处罚金额大幅上升。对于“零容忍”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态度坚定不移。吴清提到,我们将会同有关各方健全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加快构建资本市场防假打假综合惩防体系,进一步提升行政刑事衔接效率,让不法分子付出惨痛代价,切实维护市场“三公”秩序。
同时,证监会将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优化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制度安排,支持那些有创新发展潜力的公司加快做优做强,既支持优质的新兴企业健康成长,也支持优质的传统企业转型升级,让投资者更好分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成果。
分类三:推进行业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行业机构连接投融资两端,必须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端正经营理念,回归本源、守正创新,恪守信义义务,增强专业能力,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元、更加适配的产品和服务。2月7日以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出台,都进一步推动行业机构提升专业服务水平。
附新规、新政一览:
证监系统(包括证监会,交易所、各相关协会配套文件)发布:
1.2月9日,证监会就《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对相关会计或经营指标的披露要求进行调整,并结合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实践情况,进一步优化披露内容,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3月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监管加快推进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意见(试行)》,旨在加强证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的监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文件聚焦校正行业机构定位、促进功能发挥、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和监管效能,提出了7个方面25项政策措施。一是校正行业机构定位。督促行业机构端正经营理念、校正定位偏差,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更加注重客户长期回报,切实履行信义义务。二是夯实合规风控基础。完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严厉打击股东和实控人侵害机构及投资者利益的不法行为。加强行业机构合规风控建设,坚持“看不清管不住则不展业”。三是优化行业发展生态。深入开展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建设,坚决纠治拜金主义、奢靡享乐、急功近利、“炫富”等不良风气。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廉洁从业监管。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持续完善行业机构薪酬管理制度。四是促进行业功能发挥。更好发挥行业机构维护市场稳定健康运行的主力军作用。压实证券公司交易管理职责,提升不同类型投资者交易公平性。进一步压实投行“看门人”责任,提高价值发现能力。强化公募基金投研核心能力建设,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提升投资者服务能力。五是全面强化监管执法。坚持机构罚和个人罚、经济罚和资格罚、监管问责和自律惩戒并重,对无视、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机构与个人依法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加强行业机构股东、业务准入管理,完善高管人员任职条件与备案管理制度。六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建立健全覆盖行业境内外、场内外、线上线下全部业务的穿透式监管体系。加强风险监测防范,健全多层次流动性支持机制,及时稳妥处置风险机构。七是抓好机构监管队伍建设。
3.3月13日,中基协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指导基金管理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提升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水平。
4.3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旨在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全面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文件着眼于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和加强投资者保护,围绕打击财务造假、严格规范减持、加大分红监管、加强市值管理等各方关注的重点问题,提出了4个方面18项政策措施。一是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严惩业绩造假。推动构建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提高穿透式监管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业绩穿透、数据真实。加强全方位立体式追责。二是防范绕道减持,维护市场信心。将减持与上市公司破净、破发、分红等“挂钩”。对通过离婚、质押平仓、转融通出借、融券卖出等方式绕道减持的行为严格监管。责令违规主体购回违规减持的股份并上缴价差。三是加强现金分红监管,增强投资者回报。对多年未分红或股利支付率偏低的,加强监管约束。推动一年多次分红,在春节前结合未分配利润和当期业绩预分红,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四是推动上市公司加强市值管理,提升投资价值。压实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主体责任,推动优质上市公司积极开展股份回购,引导更多公司回购注销。
5.3月1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
文件着眼于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全面从严加强对企业发行上市活动监管,压紧压实发行监管全链条各相关方责任,维护良好的发行秩序和生态,提出了8项政策措施。一是严把拟上市企业申报质量。压实拟上市企业及“关键少数”对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第一责任,严禁以“圈钱”为目的盲目谋求上市、过度融资。对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粉饰包装等行为及时依法严肃追责。二是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建立常态化滚动式现场监管机制,用好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三是突出交易所审核主体责任。把防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摆在发行审核更加突出的位置。密切关注拟上市企业是否存在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严防严查,并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从严监管高价超募。四是强化证监会派出机构在地监管责任。辅导监管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现场检查切实发挥书面审核的补充验证延伸作用。五是坚决履行证监会机关全链条统筹职责。综合考虑二级市场承受能力,实施新股发行逆周期调节。大幅提高对拟上市企业的随机抽取比例和加大问题导向现场检查力度。六是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衔接。研究提高上市标准。从严审核未盈利企业。七是规范引导资本健康发展。督促企业按照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投向和规模,加强拟上市企业股东穿透式监管,防止违法违规“造富”。八是健全全链条监督问责体系。拟上市企业和中介机构存在违规情形的,依照《证券法》等规定严肃问责。上市委委员和审核注册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廉政纪律的,终身追究党纪政务责任。
6.3月15日左右,证监会党委制定印发《关于落实政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标准全面加强证监会系统自身建设的意见》,明确了未来一个时期证监会系统自身建设的努力方向、目标任务和具体举措,为一体推进资本市场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建设中国特色资本市场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文件突出严字当头、直面问题、刀刃向内,坚持以自我革命引领自身建设,推动证监会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明确了3个方面的措施。一是突出政治过硬,坚持和加强党对资本市场的全面领导。不断增强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坚定性自觉性。把政治性人民性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监管工作中。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为民情怀,切实维护好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是突出能力过硬,着力打造堪当重任的监管干部队伍。健全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政策措施,引导干部吃苦在前、实干在先,在金融报国、钻研业务上作表率、当先锋。下大力气提升监管履职能力。严格监管问责,推动监管干部树立强烈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三是突出作风过硬,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从严加强干部监督制度建设。从严从紧整治政商“旋转门”。重拳纠治“四风”顽疾。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
7.3月22日,包括证监会在内十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积极吸引境外机构投资者加大在华投资,更好支持境内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该文件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开放,加大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力度,便利和鼓励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重点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
8.3月27日,中基协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进行修订,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具体要求,做好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工作。
9.4月12日,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
《退市意见》着眼于提升存量上市公司整体质量,通过严格退市标准,加大对“僵尸空壳”和“害群之马”出清力度,削减“壳”资源价值;同时,拓宽多元退出渠道,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保护。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严格强制退市标准。一是严格重大违法退市适用范围,调低2年财务造假触发重大违法退市的门槛,新增1年严重造假、多年连续造假退市情形。二是将资金占用长期不解决导致资产被“掏空”、多年连续内控非标意见、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上市公司有效信息等纳入规范类退市情形,增强规范运作强约束。三是提高亏损公司的营业收入退市指标,加大绩差公司退市力度。四是完善市值标准等交易类退市指标。第二,进一步畅通多元退市渠道。完善吸收合并等政策规定,鼓励引导头部公司立足主业加大对产业链整合力度。第三,削减“壳”资源价值。加强并购重组监管,强化主业相关性,加强对“借壳上市”监管力度。加强收购监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规范控制权交易。从严打击“炒壳”背后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出清不具有重整价值的上市公司。第四,强化退市监管。严格执行退市制度,严厉打击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惩治导致重大违法退市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关键少数”。推动健全行政、刑事和民事赔偿立体化追责体系。第五,落实退市投资者赔偿救济。综合运用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专业调解等各类工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0.4月12日,证监会明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3号》。对非金融企业成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控股股东适用权益性投资指标要求明确。
所有非金融企业原则上均应当适用权益性投资指标,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企业除外。“以股权投资为主业的企业”指以股权投资为单一主业的主体,一般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是自身主业包括股权投资,但还包括其他主业的主体;二是相关主体自身以股权投资为单一主业,但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重要关联方非以股权投资为单一主业。
11.4月12日,深交所就6项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包括:《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后续跟进:4月30日,深交所修订发布9项业务规则,具体分为三类:一是6项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分别是《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及《申请文件受理指引》《现场督导指引》。上述规则修改完善主要目的是,强化严把市场入口关,提高发行上市财务指标,完善创业板定位把握标准,强化财务真实性审核,加大现场督导力度,规范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压紧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等。二是1项发行承销类规则,即《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报备关注事项指引》。其制定主要目的是,落实从严监管高价超募要求,进一步规范承销商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等行为,加大发行承销监管力度。三是2项上市公司监管类规则,分别是《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其修改主要目的是,强化持续监管要求,优化上市条件,加强现金分红硬约束,严格退市标准,加快形成应退尽退、及时出清的常态化退市格局。
12.4月12日,上交所就7项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
后续跟进:4月30日,上交所修订发布了9项业务规则,包括已公开征求意见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5项主要业务规则,以及4项配套业务细则、指引。具体包括3类:一是6项发行上市审核类规则,分别是《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上市审核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管理办法》《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及《申请文件受理指引》《现场督导指引》。二是1项发行承销类规则,即《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关注事项指引》。三是2项持续监管类规则,即主板、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13.4月19日,证监会发布《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从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私募投资等全方位提出支持性举措。
一是建立融资“绿色通道”。加强与有关部门政策协同,精准识别科技型企业,健全“绿色通道”机制,优先支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二是支持科技型企业股权融资。统筹发挥各板块功能,支持科技型企业首发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和境外上市,引导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完善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的方式、对象和实施程序。三是加强债券市场的精准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债券融资,鼓励政策性机构和市场机构为民营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支持。四是完善支持科技创新的配套制度。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督促证券公司提升服务科技创新能力。践行“开门搞审核”理念,优化科技型企业服务机制。
14.4月19日,证监会制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共十九条,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调降基金股票交易佣金费率;二是降低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佣金分配比例上限;三是全面强化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相关合规内控要求;四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层面交易佣金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规定》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优化基金证券交易佣金制度,降低基金投资者交易成本,有利于引导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进一步端正经营理念,专注提升投资者长期收益,提供更加优质的交易、研究和投资服务,促进形成良好的行业发展生态。
15.4月19日,北交所修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发行与上市》,规范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业务,明确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承销与北交所上市各环节的具体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此外还有,还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证券代码管理》,北交所和全国股转公司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指引》
16.4月19日,配合4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证监会将与香港方面深化合作,采取以下5项措施来进一步拓展优化沪深港通机制、助力香港巩固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共同促进两地资本市场协同发展。
一是放宽沪深港通下股票ETF合资格产品范围。在两地证监会指导下,沪深港交易所已达成共识,拟适度放宽合资格股票ETF的平均资产管理规模要求,降低南向港股通ETF产品的港股权重和港股通股票权重要求,北向沪股通、深股通ETF产品做对等调整,支持香港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建设。二是将REITs纳入沪深港通。拟总体参照两地股票和ETF互联互通制度安排,将内地和香港合资格的REITs纳入沪深港通标的,进一步丰富沪深港通交易品种。三是支持人民币股票交易柜台纳入港股通。香港推出港币—人民币双柜台机制以来,内地与香港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积极就人民币股票柜台纳入港股通开展研究,目前相关业务方案已初步达成共识。下一步双方将继续推进业务方案完善、规则修订、技术改造、投资者教育等各项准备工作,争取早日推出,助力人民币国际化。四是优化基金互认安排。拟推动适度放宽互认基金内地销售比例限制,允许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与管理人同集团的海外资产管理机构,进一步优化基金互认安排,更好满足两地投资者多元化投资需求。五是支持内地行业龙头企业赴香港上市。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规则发布实施一年来,已有72家企业完成赴港首次公开发行(IPO)备案,赴港上市融资渠道畅通,有力支持内地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规范发展。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大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行业龙头企业赴港上市融资。
配套或配合动作:4月19日,为持续优化内地与香港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丰富互联互通标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已就扩大深沪港通ETF范围达成共识。深沪港交易所将抓紧做好深沪港通ETF标的扩大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预计上述优化措施正式实施需要三个月左右准备时间。
17.4月26日,证监会就《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离职人员监管规定》包含了《2号指引》主要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新增三方面规定:一是进一步加强重点人员管理。延长发行监管岗位和会管干部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禁止期,从离职后3年拉长至10年。二是扩大离职人员监管范围。将从严审核的范围从离职人员本人扩大至离职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三是提出更高核查要求。中介机构要对离职人员投资背景、资金来源、价格公平性、清理真实性等做充分核查,证监会对有关工作核查复核。
18.4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北交所正式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委员会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等5件业务规则。相关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发布的5件业务规则是北交所落实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的重要安排,覆盖公开发行并上市、退市、上市委员会和并购重组委员会(简称“两委”)、重大资产重组、分红等制度。一是优化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完善北交所定位相关规定,优化审核程序要求,进一步压实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各方责任,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二是完善退市制度。落实严格执行退市制度要求,对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四类强制退市标准进行了修改,并同步调整了配套的信息披露、停牌等安排。三是加强“两委”管理。进一步强化“两委”审议把关责任,优化审议流程,加强交易所对“两委”委员的管理监督。四是修改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安排。明确发股购买资产或换股吸收合并交易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以及定向发行可转债作为支付工具的相关要求。五是调整上市公司分红制度。简化中期分红审议程序,明确中期分红基准,鼓励上市公司加大分红力度,增加投资者回报。
19.4月30日,证监会制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1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首次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形式,对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层层递进”路径在北交所上市的辅导监管进行系统规范。
20.4月30日,证监会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1.4月30日,证监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修订)。
将附件所列抽查事项第1项“首发企业检查”的抽查比例由“随机抽签的比例为5%”修改为“随机抽签的比例为20%”。
22.5月7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7号:关于境内企业由境外场外市场转至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境外发行上市的监管要求》。
23.5月10日,经过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
本次修订突出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明确要求上市证券公司,以更鲜明的人民立场、更先进的发展理念、更严格的合规风控和更加规范、更透明的信息披露,努力回归本源、做优做强,切实担负起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领头羊”和“排头兵”作用。《规定》的发布实施,将有利于督促和引导证券行业全面践行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全面落实新国九条,全面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服务投资者水平。
24.5月10日,中证协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和《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及适用意见。
25.5月16日,经过4月12日征求意见,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该制度首次对程序化交易活动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有利于加强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更加有效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26.5月16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该指引明确要求发行人及时准确披露未来发展规划、募集资金用途、现金分红计划、预计盈利时间等事关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信息,督促发行人树立为投资者负责的理念从源头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27.5月1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深入推进诉源治理的工作方案》,该方案有利于提升资本市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和法治化水平,充分发挥调解的基础性作用,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就地实质化解,确保将投资者保护落到实处。
28.5月16日,上交所发布《信访工作办法》《举报工作办法》《投资者服务热线工作办法》。三部规则明确了接收、办理、答复等各环节主要事项简明友好,条理清晰,有利于投资者对诉求处理形成明确预期,提升投资者综合服务质效。
29.5月16日,中证协发布的《证券公司投诉处理标准》《证券公司客户回访标准》,建立团体标准,为券商开展相关工作设定标准,进一步提升投资者的满意度。
30.5月16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持股行权工作规则》《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业务规则》,两部规则进一步聚焦了中小投资者和新闻媒体等关切重点,完善了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等持股行权工作决策程序,强化了行权工作纪律约束,提升了持股行权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证监会、交易所以及各大协会其他类型(非专项配套文件)发布:
3月21日,大连商品交易所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3月28日,郑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3月29日,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资产支持证券持续信息披露》。这是上交所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建立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制度机制,进一步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重要举措;同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3号——信用风险管理》三项配套业务指引,稳步构建以业务规则为核心、业务指引为主干、业务指南为补充的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体系。
4月4日,深交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信访工作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热线工作实施办法》,规范信访和投资者服务热线工作,保护信访人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4月11日,深交所向市场公开发布《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履职手册》,进一步提升监管服务能力,引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规范履职行为、提高履职质效,推动上市公司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4月12日,北交所正式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引导上市公司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规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
4月1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新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4月16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制定了《大连商品交易所做市商业务指南》,进一步规范做市商管理,更好发挥做市商作用。
4月16日,郑州商品交易所棉纱期货业务细则(2024年4月修订)出炉。
4月18日,上交所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4月22日,为满足市场发展需要,上交所决定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扩展分配并启用255000-257999代码段,并同步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4号——证券代码段分配指南》进行修订(2024年第1次)。
4月23日,包括证监会在内多部门推出《气候投融资试点成效评估方案》,充分发挥评估工作对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的引导推动作用,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全面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4月30日,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期货业务细则(2024年修订)
倡议类文件发布(非制度设计,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3月22日,上交所向全体沪市公司发出倡议,呼吁沪市公司积极开展“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倡议旨在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持续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坚持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激发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和提升投资价值的内生动力和责任感。
此前,深交所于2月1日邀请12家深市代表性公司进行座谈交流,正式启动“质量回报双提升”专项行动。本次专项行动旨在从增强聚焦主业意识、提高创新发展能力、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强化规范运作水平等四大方面推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落实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着力引导上市公司强化投资者回报意识。
机制调整
1.4月12日,在两地证监会指导下,基于主场原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将分别对沪深港通交易信息披露机制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将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港交所完成对沪深股通盘中实时交易信息的调整,预计一个月后实施(目前已完成);第二阶段,沪深港交易所同步完成其他交易信息的披露调整,预计第一阶段完成三个月后实施。
2.4月22日,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相关部署,提升上市公司辨识度,方便投资者搜索、交易上市股票全国炒股配资资讯,经过前期周密准备,北交所上线启用920代码号段功能。